住宅小區停車 防盜報警器應設靜音
本報訊(記者 林偉)昨天上午,備受市民關注的《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條例(修訂草案)》對市民關注的小區停車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業主車輛較多的物業管理區域,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對小區內地面停車泊位和規定行車路線進行劃定,公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住宅小區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平時用作停車泊位的,不得設置專有停車泊位,應當向小區內的全體業主開放,業主享有平等的停車權。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停車泊位出賣或變相出賣。《條例(修訂草案)》還特別提出,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將平時用于停車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向業主開放,擅自買賣或變相買賣停車泊位,以及設置專有車位的,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條例(修訂草案)》施行前,已以專有車位的形式出租給業主的地下人防工程設施停車泊位,其專有車位保留至租賃期滿。租賃期滿后,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
小區車輛停放費需單獨列賬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指導價格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收取車輛停放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車輛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車輛停放費除維護車輛停車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的必要開支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要求,將車輛停放費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等方面。業主委員會應當對車輛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大型及載有危險化學品車輛禁入小區
《條例(修訂草案)》對進入住宅小區停放的車輛進行了限制和規定。
大型車輛及載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住宅小區。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在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當迅速解除;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消防通道口或阻礙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主要交通道路;車輛停放不得損壞綠地或影響其他業主使用物業或共有設施設備。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車輛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車主。勸阻不聽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
業主有權終止業委會委員資格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具體標準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繳給街道辦事處,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該是單數,最低人數不得少于5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物業管理區域內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條件,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有監督權,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存在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等行為的,經10名以上業主提議,可要求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終止其委員資格。
物業不公布財務最高可罰2萬元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在醒目位置公布上年度的相關物業經費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或10名以上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布的收支狀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作書面說明。業主委員會也可以邀請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費用在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入中支出。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公布財務的,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移交有交資料、財物等,或未按時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并處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也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長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采用公示等方式催繳。逾期不繳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